江西省吉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:
(1)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;拟定本市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;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。
(2) 编制市环境保护长远规划、年度计划;拟定市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,对各县(市、区)的有关行业、部门环境保护目标指导协调;参与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,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。
(3) 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大气、水体、土壤、噪声、固体废物、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;负责对全市大气、水体、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。
(4) 审核城乡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,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。
(5) 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废水、废气、固体废物、粉尘、恶臭气体、有毒化学品、噪声、振动、放射性废物、核污染、电磁辐射等污染物、污染源及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工作。
(6)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利用开发活动,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;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;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。
(7) 负责实施国家各项环境管理制度;按规定对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;审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技术改造项目、流域开发、开发区建设、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的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;对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全过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生产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;负责辖区内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和监督,排污申报、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,排污收费、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制度的实施。
(8) 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,健全、完善监察工作制度,规范监察工作程序,对排污单位实行依法现场检查,组织开展全市环保执法检查;指导各县(市、区)的环境监察工作。
(9)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有关标准、技术规范;管理市区环境监测工作,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,环境监测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市级环境监测网络建设,并指导各县(市、区)环境监测工作,开展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;组织市区环境监测,编制环境质量报告,发布环境质量公报。
(10) 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、环保产业发展规划;推广环保新技术、新工艺;审核环保标志产品,对环境工程和设备产品实行环境标准和质量监督以及认证工作。
(11) 负责辐射环境、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工作。
(12) 负责全市环保综合计划、环境统计、环境信息管理工作;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,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,提高全民环保意识;协同教育部门普及中小学校的环境知识教育和创建绿色学校的工作;协同有关部门搞好领导干部环保教育工作。
(13) 及时处理有关环境保护的信访工作,协调处理各类环境污染纠纷。承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,及时报告环保工作中的重大事件。承办市人大、市政协关于环境保护的议案(建议)、提案,接受监督。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(14) 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,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和对外合作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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